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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告]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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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2-27 21:30:47 |显示全部楼层


& e' s, g6 }4 I7 t2 [ 6 |# F$ z$ c( k( Q7 Y) z1 C8 u) E' b2 k8 b5 I! F- B$ q2 F( u- s2 l
* Y4 X4 O4 N6 h* p3 u1 ? + D6 s' O7 g h2 P/ T6 c. {" Q! K) F/ N( I1 G" |8 A4 N v* E& T* |' f( Z6 Z+ G# e/ I* [2 R8 Y; I, F: `8 K1 F: p5 f
' @) y9 t: H) V: E
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
& z8 ~) o4 P; S" C$ E6 F


; a/ |# i) B; B8 |* a: {

  (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
会议通过) ! N* g& G/ i7 S6 a

  第一章 总 则 3 K2 j& i- U. U$ u# A# y: S7 X8 G

  第一条 为保护、拯救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保护、发展和
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,维护生态平衡,制定本法。 0 Q* r3 |" t6 W" o

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、驯养
繁殖、开发利用活动,必须遵守本法。 , O% ~/ T) A% E8 n/ Q* x

 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,是指珍贵、濒危的陆生、水生野
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
" W9 y5 W2 R, P, K- Y1 {" x/ u' ?

 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,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
动物。 7 E2 [. J$ a' a5 c% R: J

  珍贵、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
,适用渔业法的规定。 / i- ?3 A- p4 P% z) B9 @2 ~6 L

 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。 1 b! \1 G1 @# P1 u

 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
益。 a; C: I9 b$ c& @2 q/ @

 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,积极驯养繁殖
、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,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。 6 R( R# E& M$ f

 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、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
单位和个人,由zhengfu给予奖励。 " m& r2 E- w; p! B/ f8 y0 u/ T

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,
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。 8 u3 H; r6 n `8 X- x) l* j

  第六条 各级zhengfu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,制定保
护、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。 + F! I, s& D( {4 P

 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
、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。 ; @% G9 K* H& W1 Z+ }% h0 A

 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zhengfu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
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。自治州、县和市zhengfu陆生野生动物管
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zhengfu确定。 8 I) [. n& W) u% E7 K5 ]8 K1 ?

  县级以上地方zhengfu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
野生动物管理工作。 3 z! V2 }9 Q: j

 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: W/ r4 r- d; B9 e4 d9 ^9 f

 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,禁止任何单位和
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。 7 a0 b9 U9 g) [# p4 F. r

 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、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。国家
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
。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,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
政主管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批准公布。 4 E! o" N9 i H. H& v

 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、
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。地方重点保护的野
生动物名录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zhengfu制定并公布,报国务院
备案。 7 I3 G. o3 A9 m6 e2 K1 W* B: v

 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
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,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
布。 % n/ {- b9 ?3 }2 x1 ^

 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
市zhengfu,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
地区和水域,划定自然保护区,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
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。 5 S3 S- C/ c7 N& w5 U+ j) y! d6 d

 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,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。 $ s) z7 i, E& o3 }- W% q

 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、监测环境
对野生动物的影响。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,野生
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。 9 [5 L8 ?$ p6 B' S# V2 z) l8 j8 @" ?

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
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,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;环
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,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
见。 7 N& Q2 x' G! p }7 x

 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
时,当地zhengfu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。 ( z1 g. M9 w( {' P

 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造成农作
物或者其他损失的,由当地zhengfu给予补偿。补偿办法由省、自治
区、直辖市zhengfu制定。 + f: a: p. ^4 t& D4 p7 C

 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, s+ M/ I" f6 B

 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
资源的调查,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。 & c" D* P2 G# d) u, s6 B/ K

 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。因科学
研究,驯养繁殖、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,需要捕捉、捕捞国家
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,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
特许猎捕证;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,必须向省、自治区
、直辖市zhengfu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。 2 T8 W1 w( _6 v7 }& y

 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。 6 h& W! \0 l9 m6 X+ I( h

 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,应当持有许可证。许可
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 . F, n5 v* w$ Y4 V- I

 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,必须取得狩猎
证,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。 ! H) |" F v, _+ l2 q

  持枪猎捕的,必须取得县、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。 + V9 f+ q/ M! E; m

 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
、数量、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。 * s8 s- M' i% [: \

 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、禁猎区和禁猎期内,禁止猎捕和
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。 , R% `7 [6 C8 ~" D1 j$ F: u& W

 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,由县级以
上zhengfu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。 * l7 j+ D5 H* P( @

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、毒药、炸药进行猎捕。 $ i9 h: d' t2 Z. g# k

 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林业行
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批准施行。 . ~$ [, s8 ]& n% v5 l

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、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
产品。因科学研究、驯养繁殖、展览等特殊情况,需要出售、收
购、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,必须经国务院野
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;需要出售、收购、
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,必须经省、自治区、
直辖市zhengfu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。 ! Z) g, I( r6 E- w

 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
殖许可证向zhengfu指定的收购单位,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
生动物或者其产品。 . W" X8 ^! m2 G1 C

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,应当
进行监督管理。 % S& {. {2 E' |# [' X* {/ u c+ W

  第二十三条 运输、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
出县境的,必须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zhengfu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
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。 8 u, T7 g4 Y1 }

 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,进
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
,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,并取得
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。海关凭
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。 : k+ W; J8 W6 F7 P- @, O

 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,按照国务院有关
规定办理。 9 z5 B' ]6 t8 R5 r6 m! }! g

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、倒卖、转让特许猎捕证、狩猎证、
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。 8 U8 c* [5 \( O4 Y$ g5 S' z

 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
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、录像,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
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。 ! z6 A4 K: p% y: J1 J

 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,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
主管部门批准。 . A' {! W0 |; U1 R* K* F; x) ]$ [

 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,应当缴纳野
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。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
主管部门会同财政、物价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。 6 H0 h+ D7 S0 P" _) `

 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,
由猎捕者负责赔偿。 $ Z+ _7 v7 Y! J7 \5 P

 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zhengfu应当采取措施,预防、控制野生
动物所造成的危害,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、林业生产。 $ l3 _7 H6 M1 i6 R7 e, ?

 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
生动物的管理办法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
员会制定。 * B8 g4 y. Y# s" C& F G% z, ~/ O* ]

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) _& P% x* R0 P& c2 h

 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,依照关于
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
究刑事责任。 3 @" D5 A1 Q- i* `' X1 m+ N7 e

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
用的工具、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,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
猎获物、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,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
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 * e' ^: v3 I K0 x

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
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,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
法所得,处以罚款,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,吊销狩猎证。 , s) D u: ~* O* }! P" q. H2 n

  违反本法规定,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,由公安
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。 - b# _$ H/ u I/ W0 q# j: q. _

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在自然保护区、禁猎区破坏国
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,由野生动物
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,处以罚款。 8 s, m1 _2 B+ l9 w9 l

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,出售、收购、运输、携带国家
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
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罚款。 9 [$ K' T3 k0 F& x1 S4 K$ J

  违反本法规定,出售、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
品,情节严重、构成投机倒把罪、走私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
追究刑事责任。 % s# H; _3 l3 H, Z1 C, O# N6 A

  没收的实物,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
照规定处理。 % |. \0 H, H! n- g5 Z

 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,由海关依
照海关法处罚;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
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 7 Z' ~0 x1 ~2 L2 _4 N# U

  第三十七条 伪造、倒卖、转让特许猎捕证、狩猎证、驯养
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,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
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罚款
. ?' I7 P) p; H% x2 {/ I

  伪造、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,情节严重、
构成犯罪的,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 3 e9 q4 @( w4 r/ u9 B

 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
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
政处分;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% ?: `& E' b B3 F1 y* N. X

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处
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
复议;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
知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法院起诉。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
之日起十五日内,直接向法院起诉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
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
法院强制执行。 6 X6 r# a8 e. I/ ?8 x5 e

 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,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
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。 4 z# _) i5 d, y( e& M1 [

  第五章 附 则 1 s" |" h: k, I; o) A, N

 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
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,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,但
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。 3 @0 x: Z* v+ C4 Y! G0 r5 I% L

 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
施条例,报国务院批准施行。 % R% j" U' I) @% S

 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
制定实施办法。 3 {) S3 p y- U) f! a+ h

 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。 . @8 [1 L: y1 X! G; j

  附: ; G% `8 V2 C G1 m9 D2 }

  有关法律条文 5 w, A2 u& j5 _6 ]- p

  一、刑法有关规定 $ ?1 a* w W8 J3 z

  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海关法规,进行走私,情节严
重的,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,处三年以
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 , _5 H A, t1 F2 Y `

  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、外汇、金银、工商管
理法规,投机倒把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
,可以并处、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* S5 b' R6 c6 k' u* y0 _9 Z+ |* M

  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
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,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,处
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 + R. N0 F3 y/ R' [

  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
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珍禽、珍兽或者其他
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
金。 4 S4 y; {+ [: I

  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、变造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
灭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
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
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+ d9 n* Y6 g$ N" c8 J

  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
犯的决定》第一条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、套汇、投机倒把
牟取暴利罪,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,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,
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,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
为: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
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 1 E1 W1 _, z. @4 K$ H, h0 F

  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
》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、黄金
、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
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
财产: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4 S' N5 [4 p; a) H

  二、《海关法》有关规定 6 Y8 O D! z: w" X. p

  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是走私罪
+ U# x# u- P( N5 n$ m, `9 X

  (一)运输、携带、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、武器、伪
造货币进出境的,以牟利、传播为目的的运输、携带、邮寄淫秽
物品进出境的,或者运输、携带、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
的; ! l+ t6 b4 r- K8 v+ \- K

  (二)以牟利为目的,运输、携带、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
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
纳关税的货物、物品进出境,数额较大的;…… 0 _ Z, C1 t; x9 B$ {" }

  第四十八条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(二)、(三)项所列行
为之一,走私货物、物品数额不大的,或者携带、邮寄淫秽物品
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,由海关没收货物、物品、违法所得,可
以并处罚款。 8 |. l$ q2 Q& T3 S3 I7 K

  三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有关规定 1 v$ c0 T& m a5 K, A+ k# L; h: b

 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,处十五日以下
拘留、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。 & S& o8 D' g/ E: P

  (一)非法携带、存放枪支、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
规定行为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;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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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2-27 21:49:46 |显示全部楼层

附:<<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>>

! I& i! ?7 m+ J/ |9 P

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* g3 q9 ~/ K! r+ x% f% p. l

  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

2 d8 a" ^; A& M# R" e

各省对<<野生动物保护法>>都有具体的实施办法.

* F" K, M4 z$ w! E9 W0 x

[em05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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弩 也是违禁的?!

5 N; `; u" b- t+ H[em06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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