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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) ! N* g& G/ i7 S6 a
第一章 总 则 3 K2 j& i- U. U$ u# A# y: S7 X8 G
第一条 为保护、拯救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保护、发展和 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,维护生态平衡,制定本法。
0 Q* r3 |" t6 W" o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、驯养 繁殖、开发利用活动,必须遵守本法。
, O% ~/ T) A% E8 n/ Q* x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,是指珍贵、濒危的陆生、水生野 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。
" W9 y5 W2 R, P, K- Y1 {" x/ u' ?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,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 动物。 7 E2 [. J$ a' a5 c% R: J
珍贵、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,适用渔业法的规定。 / i- ?3 A- p4 P% z) B9 @2 ~6 L
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。
1 b! \1 G1 @# P1 u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。
a; C: I9 b$ c& @2 q/ @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,积极驯养繁殖 、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,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。 6 R( R# E& M$ f
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、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,由zhengfu给予奖励。
" m& r2 E- w; p! B/ f8 y0 u/ T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, 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。 8 u3 H; r6 n `8 X- x) l* j
第六条 各级zhengfu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,制定保 护、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。
+ F! I, s& D( {4 P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 、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。 ; @% G9 K* H& W1 Z+ }% h0 A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zhengfu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。自治州、县和市zhengfu陆生野生动物管 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zhengfu确定。
8 I) [. n& W) u% E7 K5 ]8 K1 ? 县级以上地方zhengfu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 野生动物管理工作。
3 z! V2 }9 Q: j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
: W/ r4 r- d; B9 e4 d9 ^9 f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,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。
7 a0 b9 U9 g) [# p4 F. r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、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。国家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。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,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批准公布。 4 E! o" N9 i H. H& v
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、 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。地方重点保护的野 生动物名录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zhengfu制定并公布,报国务院 备案。
7 I3 G. o3 A9 m6 e2 K1 W* B: v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 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,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 布。 % n/ {- b9 ?3 }2 x1 ^
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 市zhengfu,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 地区和水域,划定自然保护区,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。 5 S3 S- C/ c7 N& w5 U+ j) y! d6 d
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,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。
$ s) z7 i, E& o3 }- W% q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、监测环境 对野生动物的影响。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,野生 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。
9 [5 L8 ?$ p6 B' S# V2 z) l8 j8 @" ?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 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,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;环 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,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。
7 N& Q2 x' G! p }7 x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 时,当地zhengfu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。 ( z1 g. M9 w( {' P
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造成农作 物或者其他损失的,由当地zhengfu给予补偿。补偿办法由省、自治 区、直辖市zhengfu制定。 + f: a: p. ^4 t& D4 p7 C
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
, s+ M/ I" f6 B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 资源的调查,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。 & c" D* P2 G# d) u, s6 B/ K
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。因科学 研究,驯养繁殖、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,需要捕捉、捕捞国家 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,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特许猎捕证;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,必须向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zhengfu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。 2 T8 W1 w( _6 v7 }& y
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。 6 h& W! \0 l9 m6 X+ I( h
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,应当持有许可证。许可 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
. F, n5 v* w$ Y4 V- I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,必须取得狩猎 证,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。
! H) |" F v, _+ l2 q 持枪猎捕的,必须取得县、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。 + V9 f+ q/ M! E; m
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 、数量、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。
* s8 s- M' i% [: \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、禁猎区和禁猎期内,禁止猎捕和 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。
, R% `7 [6 C8 ~" D1 j$ F: u& W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,由县级以 上zhengfu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。 * l7 j+ D5 H* P( @
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、毒药、炸药进行猎捕。 $ i9 h: d' t2 Z. g# k
猎枪及弹具的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批准施行。 . ~$ [, s8 ]& n% v5 l
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、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。因科学研究、驯养繁殖、展览等特殊情况,需要出售、收 购、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,必须经国务院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;需要出售、收购、 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,必须经省、自治区、 直辖市zhengfu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。
! Z) g, I( r6 E- w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 殖许可证向zhengfu指定的收购单位,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或者其产品。 . W" X8 ^! m2 G1 C
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,应当 进行监督管理。 % S& {. {2 E' |# [' X* {/ u c+ W
第二十三条 运输、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出县境的,必须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zhengfu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。 8 u, T7 g4 Y1 }
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,进 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,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,并取得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。海关凭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。
: k+ W; J8 W6 F7 P- @, O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,按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办理。 9 z5 B' ]6 t8 R5 r6 m! }! g
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、倒卖、转让特许猎捕证、狩猎证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。
8 U8 c* [5 \( O4 Y$ g5 S' z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 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、录像,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。 ! z6 A4 K: p% y: J1 J
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,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。
. A' {! W0 |; U1 R* K* F; x) ]$ [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,应当缴纳野 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。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、物价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。 6 H0 h+ D7 S0 P" _) `
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, 由猎捕者负责赔偿。 $ Z+ _7 v7 Y! J7 \5 P
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zhengfu应当采取措施,预防、控制野生 动物所造成的危害,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、林业生产。
$ l3 _7 H6 M1 i6 R7 e, ?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的管理办法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。
* B8 g4 y. Y# s" C& F G% z, ~/ O* ] 第四章 法律责任
) _& P% x* R0 P& c2 h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,依照关于 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。 3 @" D5 A1 Q- i* `' X1 m+ N7 e
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 用的工具、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,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 猎获物、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,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 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* e' ^: v3 I K0 x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 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,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 法所得,处以罚款,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,吊销狩猎证。
, s) D u: ~* O* }! P" q. H2 n 违反本法规定,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,由公安 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。 - b# _$ H/ u I/ W0 q# j: q. _
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在自然保护区、禁猎区破坏国 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,由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,处以罚款。 8 s, m1 _2 B+ l9 w9 l
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,出售、收购、运输、携带国家 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罚款。 9 [$ K' T3 k0 F& x1 S4 K$ J
违反本法规定,出售、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品,情节严重、构成投机倒把罪、走私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。
% s# H; _3 l3 H, Z1 C, O# N6 A 没收的实物,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 照规定处理。
% |. \0 H, H! n- g5 Z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,由海关依 照海关法处罚;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 7 Z' ~0 x1 ~2 L2 _4 N# U
第三十七条 伪造、倒卖、转让特许猎捕证、狩猎证、驯养 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,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罚款 。 . ?' I7 P) p; H% x2 {/ I
伪造、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,情节严重、 构成犯罪的,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 3 e9 q4 @( w4 r/ u9 B
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 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;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% ?: `& E' b B3 F1 y* N. X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处 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 复议;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法院起诉。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,直接向法院起诉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 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。
6 X6 r# a8 e. I/ ?8 x5 e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,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。
4 z# _) i5 d, y( e& M1 [ 第五章 附 则 1 s" |" h: k, I; o) A, N
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 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,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,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。 3 @0 x: Z* v+ C4 Y! G0 r5 I% L
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 施条例,报国务院批准施行。
% R% j" U' I) @% S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 制定实施办法。
3 {) S3 p y- U) f! a+ h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。 . @8 [1 L: y1 X! G; j
附:
; G% `8 V2 C G1 m9 D2 } 有关法律条文
5 w, A2 u& j5 _6 ]- p 一、刑法有关规定 $ ?1 a* w W8 J3 z
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海关法规,进行走私,情节严 重的,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,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 , _5 H A, t1 F2 Y `
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、外汇、金银、工商管 理法规,投机倒把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,可以并处、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* S5 b' R6 c6 k' u* y0 _9 Z+ |* M
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 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,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,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+ R. N0 F3 y/ R' [ 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珍禽、珍兽或者其他 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 金。 4 S4 y; {+ [: I
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、变造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 灭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 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 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+ d9 n* Y6 g$ N" c8 J
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 犯的决定》第一条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、套汇、投机倒把 牟取暴利罪,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,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, 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,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 为: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 1 E1 W1 _, z. @4 K$ H, h0 F
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》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、黄金 、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 财产: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4 S' N5 [4 p; a) H 二、《海关法》有关规定 6 Y8 O D! z: w" X. p
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是走私罪 。
+ U# x# u- P( N5 n$ m, `9 X (一)运输、携带、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、武器、伪 造货币进出境的,以牟利、传播为目的的运输、携带、邮寄淫秽 物品进出境的,或者运输、携带、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 的; ! l+ t6 b4 r- K8 v+ \- K
(二)以牟利为目的,运输、携带、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 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 纳关税的货物、物品进出境,数额较大的;……
0 _ Z, C1 t; x9 B$ {" } 第四十八条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(二)、(三)项所列行 为之一,走私货物、物品数额不大的,或者携带、邮寄淫秽物品 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,由海关没收货物、物品、违法所得,可 以并处罚款。 8 |. l$ q2 Q& T3 S3 I7 K
三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有关规定 1 v$ c0 T& m a5 K, A+ k# L; h: b
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,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、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。
& S& o8 D' g/ E: P (一)非法携带、存放枪支、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 规定行为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;…… |